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是指本市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浙东唐诗之路的具体范围按照《浙江省诗路文化带发展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对属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