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下列已经省相关程序认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一)天台山、天姥山、括苍山、神仙居等文化名山;
(二)唐诗古道、寒山古道等诗意古道;
(三)委羽山大有宫等文化遗址公园;
(四)台州府城、章安古镇等名城古镇;
(五)张思村等诗路古村;
(六)大陈岛等海岛公园;
(七)其他相关文化资源。
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