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刺梨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刺梨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刺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刺梨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刺梨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刺梨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刺梨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刺梨种植、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