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刺梨鲜果市场监管与销售服务,鼓励搭建刺梨鲜果交易场所,引导市场主体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机制,促进产销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推进刺梨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工作,降低刺梨鲜果物流成本。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