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刺梨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刺梨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刺梨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