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潮州菜产业资源普查,整理挖掘开发本地潮州菜菜品、潮州小吃等资源,建立本地潮州菜菜品小吃名录。

潮州菜菜品小吃名录包括名称、原辅材料、菜系品相、制作标准和必要的说明。

下列菜品、小吃列入潮州菜菜品小吃名录:

(一)已经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潮州菜制作技艺对应菜品、小吃;

(二)依法取得集体商标、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和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制作的具有代表性的潮州菜菜品、潮州小吃;

(三)本市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的名菜、名点、名店、名师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潮州菜菜品、潮州小吃;

(四)潮州菜宴席经典菜谱菜单所包含的菜品、小吃;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具有潮州特色的菜品、小吃。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潮州菜菜品小吃名录。拟定的潮州菜菜品小吃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