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增城开发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筹集,为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