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银行、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增城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为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体系。

管委会应当建立政银担保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增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功能升级,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工具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城开发区建设,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