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增城开发区申报省、市级创新平台,推动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增城开发区设立子基金。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产业在资金支持、企业培育、产业引导、土地供应、物业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增城开发区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