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出让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