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问题梳理、关联分析、研判应用、工作预警,研究把握本地区社会治理的规律、特点和趋势走向,形成分析报告,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