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格、网格员和信息员第十二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网格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