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实施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