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实施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