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