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完整移交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