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但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五)不得无故拒载乘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