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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包车客运经营

第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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