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修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