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