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