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