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