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或者未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应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