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三)在三十日内发生两次以上电梯困人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