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激励与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引导、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