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区位优势,积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计划,绘制人才地图和引才图谱,引进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和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引进人才的主体作用,引进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境外人才和境外留学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等便利。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