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目涉及技术秘密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技术秘密分析、评价。
前款规定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要求申请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未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书面承诺,并约定违约责任。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