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相关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协同惩治技术秘密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技术秘密案件的查处和办理效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应当及时总结技术秘密保护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企业和相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隐患等提供指引。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