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损坏预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预保护对象损毁、灭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