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出租、委托市场主体运营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收归国家所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