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应当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类别、重点保护部位、保护要求以及合理利用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