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十八条有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加强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规划建设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评估其对世界遗产、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的景观风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