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

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

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或者建设条件集成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

城镇、村落的改造、更新项目需要改建或者拆除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组织开展必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