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主生产生活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