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