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共同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或者附图中载明。其设置应当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地下部分建筑规划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基数。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