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协商变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在举行业主表决的三十日前,公示审计报告、拟定的新收费标准和表决方式;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新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依法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适时组织评估和调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