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未能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二)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届满前依法需要重新选举,但是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