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内,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即将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换届选举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展换届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