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提议的成员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告知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的成员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