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筹备组解散: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已经依法备案的;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