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成立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