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业主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公示栏、物业服务用房等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鼓励同步通过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业主互联网群组等数字化手段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