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