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相关运营单位意见建设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并经相关供能运营单位验收合格,待质保期满后移交。投入使用的项目,依法依规移交给专业供能运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专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