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颁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行业调解机制,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每年对全市物业行业总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方案;
(十)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