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改变小区原景观面貌、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五)制定服务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消防车通道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接入消防物联网,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配合供能运营单位开展入户排查工作,协调隐患排除工作;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九)引导业主正确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