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