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镇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镇党组织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