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第十五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